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曉茹受刑人呂智聖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曉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曉茹因受刑人呂智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與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據(108刑保工字第123號)1紙在卷可憑。
(二)該案經本院審理後,以108年度訴字第1037號為判決,嗣經受刑人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依受刑人住所、居所通知於109年9月22日到案執行有期徒刑,卻未遵期到案,再經新北地檢檢察官簽發拘票後,執行拘提無著,而且受刑人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新北地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稽。
(三)新北地檢檢察官另依具保人住所、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受刑人遵期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新北地檢通知書、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佐。
(四)綜合以上各情,足以認為受刑人顯已逃匿,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自然應該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