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謝蘭櫻 被告 黃耀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 郭奕良 另案裁定移送,同案被告 陳榮健 待緝獲後另行審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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