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0號被告 曾義汀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
彭若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曾義汀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11月5日羈押,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2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依本案卷證資料所示,認被告曾義汀所涉前開罪嫌犯嫌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核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狀所列舉之相關事由,均無法據以認定被告曾義汀已無羈押之原因,亦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意旨所述被告罹患皮膚病,羈押中難以治癒云云,惟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關於被告曾義汀是否罹患皮膚病,有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該所函覆稱:「該收容人於100年2月18日自訴痛風、皮膚病等症,由所內醫師診治後投藥治療,目前病情尚稱穩定,如其有身體不適,當再安排醫師診療....」,有該所100年2月22日北所衛字第1000001684號函暨檢附之病歷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曾義汀於看守所已得適當之醫療照顧,尚難認其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本院認為確保日後本案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核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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