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9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林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97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林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王林恩明知依一般社會通念,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以掩飾其犯行,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4月9日及10日某時,接續在新竹縣新豐鄉之統一超商明新門市及豐興門市,將自己所申設玉山銀行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渣打銀行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出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王先生」,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犯罪。嗣「王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向附表所示之 蔡雁 如等人行騙,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地,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王林恩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或渣打銀行帳戶內,而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被告 王林恩固 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其申辦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伊因缺錢修車,看到報紙上刊登可以辦理信用借貸的廣告,遂打電話給對方,對方要伊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伊亦係被騙云云。惟查:
㈠本件玉山銀行、渣打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之事實,業據
被告供述甚明,並有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可資為憑;而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人匯款至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及渣打銀行帳戶乙節,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告訴人等提供之郵局或銀行之交易明細表影本可憑、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附卷可按。是被告之上開玉山銀行及渣打銀行帳戶已為詐欺集團用以詐欺告訴人等,洵屬無疑。
㈡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一般人均知,銀行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僅具備利用帳戶操作存、提款、轉帳等功能,既非足以代替金錢或有價證券而對外流通之物,且銀行審核貸款,須評估借款人之擔保品、信用能力、償還能力等,以避免呆帳之發生,被告其自承不認識「王先生」、沒見過面等語在卷,卻不加查證即貿然接續寄出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交給不認識之「王先生」用以辦理銀行貸款作為資料之用,其率予交付前揭帳戶供對方之情節,明顯悖於常情。
㈢再詐欺集團經常以收購方式大量取得他人之存款帳戶,亦
常以應徵工作、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為由,誘使他人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以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識。復觀諸被告上開銀行帳戶資料於異常交易前,該帳戶內之餘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
000元、45元,顯見被告僅因上開帳戶存款已剩無幾,自己並無損失之虞,即枉顧其他潛在被害人遭不法集團持其帳戶實行財產犯罪因而失財之高度風險,於毫不在意所貸款之公司名稱、申辦者真實身分及該公司如何申辦貸款等重要資訊之心態下,恣意交付具有專屬性之上揭帳戶資料,使對方於取得後得充分自由使用上揭帳戶,亦得作為不法犯罪取得犯罪所得之用,被告既預見及此,卻仍決意交付帳戶供對方使用,足認其具有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意思甚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
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提供他人帳戶幫助詐騙集團取得他人財物,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接續時間提供2個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人員向多數告訴人為詐騙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偵字第9150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
五、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應予非難,兼衡被害人等受騙之金額,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條第
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告訴人│詐騙方法│匯款時、地│匯款金額│詐欺款項│備註││││││││匯入帳戶││├──┼────┼───┼─────────┼─────┼────┼────┼───┤│1│103年4月│ 謝宛岑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103年4月11│新臺幣(│上開渣打│因本次│││11日17時││佯稱為四方通行旅行│日19時45分│下同)2│銀行帳戶│遭詐騙│││54分許││社員工,表示告訴人│許、同日19│萬9,989││而購買│││││謝宛岑先前住宿費用│時48分許,│元、2萬││GASH儲│││││遭誤設為每月固定扣│在彰化縣彰│9,989元││值點數│││││款,如欲取消設定須│化市○○路│││部分,│││││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2段337號之│││由警續│││││機云云,致其陷於錯│郵局自動櫃│││查。│││││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員機。││││││││動櫃員機。│││││├──┼────┼───┼─────────┼─────┼────┼────┼───┤│2│103年4月│ 黃意能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103年4月11│3萬元、│上開渣打│x│││11日18時││佯稱為露天拍賣網站│日19時50分│3萬元│銀行帳戶││││45分許││人員及富邦銀行人員│許,在桃園││││││││,表示告訴人黃意能│縣中壢市後││││││││先前購買教科書遭誤│興路與中山││││││││訂購12份,將每月期│東路口之統││││││││扣款,如欲取消設定│一超商內自││││││││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動櫃員機、││││││││員機云云,致其陷於│同日20時28││││││││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分許,在桃││││││││自動櫃員機。│園縣中壢市│││││││││某處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3│103年4月│蔡雁如│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103年4月11│2萬9,987│上開渣打│因本次│││11日16時││佯稱為四方通行旅行│日19時57分│元│銀行帳戶│遭詐騙│││58分許││社員工,表示告訴人│許,在新北│││而購買│││││蔡雁如先前刷卡時遭│市板橋區中│││MyCard│││││誤設為分期付款,如│山路2段111│││點數及│││││欲取消分期付款須依│號之埔墘郵│││另行匯│││││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局自動櫃員│││款3萬│││││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機。│││元、3│││││,而依指示操作自動││││萬元、│││││櫃員機。││││3萬元│││││││││、2萬│││││││││9,985│││││││││元至其│││││││││他帳戶│││││││││部分,│││││││││由警續│││││││││查。│├──┼────┼───┼─────────┼─────┼────┼────┼───┤│4│103年4月│ 塗子 婷│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103年4月11│9192元、│上開渣打│x│││11日19時││佯稱為FM時尚美鞋客│日19時25分│1萬2,000│銀行帳戶││││25分許││服人員及華南銀行人│許後之某時│元│││││││員,表示告訴人塗子│,在花蓮縣││││││││婷先前購買雨鞋遭誤│壽豐鄉大學││││││││訂購12雙,將每月扣│路2段1之66││││││││款,如欲取消設定須│號東華大學││││││││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內之郵局自││││││││機云云,致其陷於錯│動櫃員機。││││││││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5│103年4月│郭 怡貝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103年4月12│1萬8,100│上開玉山│因本次│││12日15時││佯稱為奇摩超級商城│日15時20分│元、│銀行帳戶│遭詐騙│││1分許││賣家及國泰世華銀行│許、同日15│1萬1,900││而購買│││││人員,表示告訴人郭│時25分許,│元││MyCard│││││怡貝先前購買鞋子遭│在臺北市中│││點數部│││││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區○○路│││分,由│││││將每月扣款,如欲取│621巷48號│││警續查│││││消設定須依指示操作│之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新大直門市││││││││其陷於錯誤,而依指│內自動櫃員││││││││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機。││││├──┼────┼───┼─────────┼─────┼────┼────┼───┤│6│103年4月│斯 郅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103年4月12│1萬7,012│上開玉山│x│││12日14時││佯稱為露天拍賣網站│日14時15分│元│銀行帳戶││││15分許││賣家及台新銀行人員│許後之某時││││││││,表示告訴人斯郅元│,在彰化縣││││││││先前購買遊戲軟體之│溪州鄉中央││││││││交易有問題,如欲處│路3段225之││││││││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6號之全家││││││││櫃員機云云,致其陷│超商內自動││││││││於錯誤,而依指示操│櫃員機。││││││││作自動櫃員機。│││││├──┼────┼───┼─────────┼─────┼────┼────┼───┤│7│103年4月│ 劉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103年4月12│2萬9,912│上開玉山│x│││12日15時││佯稱為露天拍賣網站│日16時34分│元│銀行帳戶││││58分許││會計人員及中國信託│許,在臺北││││││││銀行人員,表示告訴│市士林區中││││││││人劉靜宜先前購物在│山北路7段││││││││超商取貨付款時誤設│14巷2之1號││││││││分期付款,如欲取消│之統一超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天東門市內││││││││員機云云,致其陷於│自動櫃員機││││││││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