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郭阿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穎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穎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