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明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0,91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因通行致土地增加之價值787,227元×上訴人遭通行之土地20.3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通行總面積42.14平方公尺=380,9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補正上訴狀之簽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