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林君達 律師被告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玉青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建字第十六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告於本件訴訟係本於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業已終止,而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系爭本票。惟本件兩造之爭點乃在於原告是有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施作工程,及兩造間承攬契約不能履行是否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此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此先決問題現經本院以108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中。因此,本件訴訟之裁判自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佳妮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民國)票據號碼備考1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3日2,850,000元108年4月23日晨鑫字第000000000號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