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士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士德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士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47至7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78所示案件等78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7至78所示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78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5年1月2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號││││)機關│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2│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4│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8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5│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8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6│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4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7│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6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8│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6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9│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0│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1│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6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2│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6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3│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4│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5│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2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3│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16│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7│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0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8│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19│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20│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8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19│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21│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9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22│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9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23│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8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19│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24│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9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25│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28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19│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26│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28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27│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3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28│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28│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29│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4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8月3│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30│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4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1│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7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8月4│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32│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伍│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7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3│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1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7│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伍月)│││││││├─┼─────┼─────┼─────┼─────┼──────┼───┼──────┼────┤│34│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5│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8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6│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4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7│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4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8│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4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39│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0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40│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6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41│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42│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43│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8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19│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44│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18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書誤載為10│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3年7月19│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日)│8號│││││├─┼─────┼─────┼─────┼─────┼──────┼───┼──────┼────┤│45│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7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46│共同意圖為│有期徒刑肆│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3年│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2│││自己不法之│月,如易科│7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3年度│11月27│法院103年度│月19日│││所有,以詐│罰金,以新││署103年度│易字第1423號│日│易字第1423號││││術使人將本│臺幣壹仟元││偵字第2557│││││││人之物交付│折算壹日││8號│││││├─┼─────┼─────┼─────┼─────┼──────┼───┼──────┼────┤│47│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壹│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年壹月│4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48│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壹│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年壹月│21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書誤載為10│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3年8月22│偵字第7160│號││││││││日)│號│││││├─┼─────┼─────┼─────┼─────┼──────┼───┼──────┼────┤│49│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壹│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年壹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0│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壹│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年壹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1│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壹│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年壹月│25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2│三人以上共│處有期徒刑│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壹年貳月│4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3│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7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4│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5│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6│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7│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8│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59│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0│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1│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2│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3│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4│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5│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6│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3日(聲請│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書誤載為10│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3年8月25│偵字第7160│號││││││││日)│號│││││├─┼─────┼─────┼─────┼─────┼──────┼───┼──────┼────┤│67│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5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8│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5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69│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5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0│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5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1│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2│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貳月│2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3│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7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叁月│7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4│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叁月│22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5│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叁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6│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叁月│2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7│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叁月│21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78│三人以上共│期徒刑壹年│103年8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4年│最高法院104│104年12│││同犯詐欺取│肆月│2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4年度│7月30│年度台上字第│月17日│││財罪│││署104年度│審易字第1070│日│3858號│││││││偵字第7160│號│││││││││號│││││├─┼─────┴─────┴─────┴─────┴──────┴───┴──────┴────┤│備│1.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註│2.編號47至78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