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61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1) 王華伶 、丙○○、丁○○(2)王華伶、丙○○、戊○○(3)甲○○、丙○○、戊○○(4)甲○○、丙○○、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壹萬捌仟零伍拾伍元
(2)壹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3)壹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4)壹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秀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