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吳續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被繼承人 賴溪萍 之遺產稅核課清單明細資料
,其全部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857元(計算式:彰
化縣○○鄉○○段○○○號土地6,746,357元+彰化縣○○鄉村○
村○○○路○○○巷○○○○○號房屋155,500元=6,901,857元),被
代位人 賴調雄 應繼分為1/7,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5,980元(
計算式:6,901,857元÷7≒985,980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