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調字第92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