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1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15號聲請人 張振昌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其受強制戒治處分後再被科以刑罰,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一罪不二罰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2項第7款、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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