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文裕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聲請人提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列表,例如膳食費用支出、日常生活支出、電信費、交通費用(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使用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勞健保自負額之相關收據與證明文件並附上計算方式說明之。
六、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