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61號反請求原告 楊淑芳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反請求被告 張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訴請離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請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惟原告於107年1月12日收受裁定後迄今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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