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剩餘財產尚未處理分配完畢,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閱89年度司字第9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6年度聲字第287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23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