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度訴字第49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1年訴字第49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訴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1年訴字第49、59、75、88號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訴訟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20日、111年7月18日及111年8月17日,先後具狀向本院遞送「依CRPD施行法8(1)訴願及程序律師申請狀」等書狀,主張其為精神病患,且有「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可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應受法律扶助及律師之保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及刑事裁定,均駁回其聲請,非法剝奪其律師及法扶權益,分別向本院提起訴願。因訴願人上開訴願請求事項,是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本院固然監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司法行政業務,惟審判事項則由各該法院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有關訴願人不服上開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事涉審判權之行使,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訴願人不服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及刑事裁定,併向本院提出訴願,已依訴願法第61條規定,移由各該法院處理,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黃麟倫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張國勳 委員 高玉舜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號│訴願案號│法院裁定案號│├──┼─────────┼─────────────────┤│1│111年訴字第49號│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1號││││②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21號││││③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9號││││④111年度簡上再字第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救字第22號││││②111年度救字第31號││││③111年度救字第38號││││④111年度救字第39號││││⑤111年度救再字第8號││││⑥111年度救再字第9號││││⑦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2│111年訴字第59號│最高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台抗字第652號(刑事)││││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聲再字第114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1號││││②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9號││││③111年度簡上再字第20號││││④111年度簡上再字第21號││││⑤111年度救字第83號││││⑥111年度救字第84號││││⑦111年度救字第85號││││⑧111年度救字第96號││││⑨111年度救再字第2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監簡抗字第4號││││②111年度監簡抗字第5號││││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6號││││④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7號││││⑤111年度救字第9號││││⑥111年度救字第10號││││⑦111年度救字第11號││││⑧111年度救字第12號││││⑨111年度救字第13號││││⑩111年度救字第14號││││⑪111年度救字第15號││││⑫111年度救字第16號││││⑬111年度救字第17號││││⑭111年度救字第19號││││⑮111年度救字第20號││││⑯111年度救字第21號││││⑰111年度救字第22號││││⑱111年度救字第23號││││⑲111年度救字第24號││││⑳111年度救字第25號││││㉑111年度救字第26號││││㉒111年度救字第27號││││㉓111年度救字第28號││││㉔111年度救字第29號││││㉕111年度救字第30號││││㉖111年度救字第31號││││㉗111年度救字第32號││││㉘111年度救字第34號││││㉙111年度救字第35號││││㉚111年度救字第36號││││㉛111年度救字第37號││││㉜111年度救字第38號││││㉝111年度救字第39號││││㉞111年度救字第40號││││㉟111年度救再字第1號││││㊱111年度救再字第5號││││㊲111年度救再字第8號││││㊳111年度救再字第9號││││㊴111年度救再字第10號││││㊵111年度聲字第17號││││㊶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㊷111年度訴字第108號│├──┼─────────┼─────────────────┤│3│111年訴字第75號│最高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聲字第150號││││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刑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1號││││②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1號││││③111年度救字第94號││││④111年度救字第95號││││⑤111年度抗字第4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②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7號││││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2號││││④111年度救字第18號││││⑤111年度救字第37號││││⑥111年度救字第38號││││⑦111年度救字第45號││││⑧111年度救再字第8號││││⑨111年度救再字第9號││││⑩111年度再字第5號││││⑪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⑫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4│111年訴字第88號│最高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台聲字第1583號(民事)││││最高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抗字第145號││││臺灣高等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抗字第984號(刑事)││││②111年度抗字第1060號(刑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監簡上字第7號││││②111年度抗字第13號││││③111年度救字第104號││││④111年度救再字第9號││││⑤111年度救再字第1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列裁定:││││①111年度簡上字第11號││││②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1號││││③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2號││││④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3號││││⑤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6號││││⑥111年度監簡上再字第7號││││⑦111年度監簡抗字第5號││││⑧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3號││││⑨111年度救字第47號││││⑩111年度救字第48號││││⑪111年度救再字第2號││││⑫111年度救再字第3號││││⑬111年度救再字第4號││││⑭111年度救再字第6號││││⑮111年度救再字第7號││││⑯111年度抗字第6號││││⑰111年度抗字第9號││││⑱111年度再字第12號││││⑲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