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25號聲請人 王春子 非訟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王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062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6年6月1日360,000元109年5月31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1002106年6月23日1,000,000元109年6月22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2003106年8月25日1,500,000元109年8月24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3004106年9月11日300,000元109年9月10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4005106年9月13日1,000,000元109年9月12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5006106年10月5日685,000元109年10月4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6007106年10月13日650,000元109年10月12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7008106年10月17日507,000元109年10月16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8009106年10月31日500,000元109年10月30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09010106年11月17日1,400,000元109年11月16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0011106年12月6日2,000,000元109年12月5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24012106年12月13日700,000元109年12月12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2013107年1月12日1,450,000元109年7月11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3014107年2月27日330,000元109年8月26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4015107年3月19日301,000元109年9月18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5016107年8月14日500,000元109年8月13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6017107年9月5日310,000元109年9月4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7018108年1月24日300,000元109年7月23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8019108年6月20日800,000元109年6月19日109年12月12日TH20741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