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劉昭玄 被告 蘇玉珠
洪兆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答辯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玉珠、洪兆明所涉竊佔案件,業於民國101年
3月14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32號判決免訴,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21號研討意見亦同此見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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