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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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418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連興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5月13日簽發付款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0,360元,到期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詎於到期日後提示尚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莊連興於民國103年8月
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相對人已無權利能力,依票據法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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