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學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至5行補充為「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共價值新臺幣6,180元)」;證據部分(三)蒐證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更正為「「19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學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而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及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之前科紀錄,猶不知悛悔,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素行非佳;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 謝佩娟 達成和解,賠償伊之損害,亦容有可議之處;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已滅失,且至今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或賠償伊之損害,為求徹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取品項│件數│單位│├──┼───────────┼───┼──────────┤│1│3分21件套筒組│1│組│├──┼───────────┼───┼──────────┤│2│2分34件套筒組│1│組│├──┼───────────┼───┼──────────┤│3│六角L型轉角器工具│1│個│├──┼───────────┼───┼──────────┤│4│電纜剪│1│支│├──┼───────────┼───┼──────────┤│5│風槍工具│1│組│├──┼───────────┼───┼──────────┤│6│LED型工具燈│1│台│└──┴───────────┴───┴──────────┘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243號被告李學榮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學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12月10日20時2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謝佩娟所經營之五金行,徒手竊取店內陳列待售之3分21件套筒組、2分34件套筒組、六角L型轉角器工具、電纜剪、風槍工具及LED型工具燈等物(價值共新臺幣6,180元),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離去。嗣經謝佩娟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學榮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謝佩娟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蒐證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檢察官陳威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