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95號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而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