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572號原告 易敬淳 被告 詹志明 上列被告詹志明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17號傷害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簡字第2394號),經原告易敬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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