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美富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美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美富前曾經鈞院以10
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該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本件既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