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 陳天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炳成吳園愛陳宗佑陳玟秀陳炳炎 、陳彥翔、 陳彥龍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 陳余麗霜 之遺產價值及製作繼承系統表所示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900元(1,000,000元×1/3=33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居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