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賴秋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賴秋足於民國9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75,2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9日止累計188,340元未給付,其中72,195元為本金;116,1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賴秋足於民國94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9日止累計1,374,092元未給付,(其中510,477元為本金,863,6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賴秋足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9日止累計237,160元未給付,(其中88,105元為本金,149,0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劉賴秋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9日止累計259,460元未給付,其中95,033元為消費款;160,82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賴秋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2,195元││9月10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劉賴秋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10,477元││9月10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劉賴秋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8,105元││9月10日││算之利息│├──┼─────┼─────┼──────┼─────┼───────┤│004│新臺幣│劉賴秋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5,033元││9月10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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