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杉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韋杉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