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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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李正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537元,及自民國9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