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允良 │台灣中小企│96年3月10日│105,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2│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4月10日│105,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3│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5月10日│105,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4│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3月10日│130,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5│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4月10日│130,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6│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5月10日│130,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7│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3月10日│27,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8│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4月10日│27,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9│林允良│台灣中小企│96年5月10日│27,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