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榮
  富、 吳俊毅 等人(均為 吳明學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
  8年度司促字第29127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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