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川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