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盛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甲○○為夫妻,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配偶」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收受並知悉本件保護令之內容後,仍無視本件保護令之禁令,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即徒手毆打告訴人之手臂,致其受有左上臂挫瘀傷併紅腫之傷害,已屬前述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業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在案,其亦知悉保護令之內容,仍不知警惕、自我克制,僅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一時氣憤即無視本件保護令之禁令,而對告訴人實施上開家庭暴力行為,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誠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網路直播電腦幫手、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660號被告乙○○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該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262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上開保護令內容命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詎乙○○於111年1月22日23時50分許,經警告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後,仍於111年7月9日3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榮美鬱金香酒店2102號房內,因故與甲○○發生口角爭執,乙○○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該酒店房間內,徒手毆打甲○○,致甲○○因此受有左上臂挫瘀傷併紅腫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乙○○即以此方式對甲○○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前揭保護令之規定。
二、案經甲○○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262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宣示筆錄1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訪查表及郭綜合醫院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各1份、現場照片(含告訴人受傷照片)共4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檢察官彭盛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王雅樂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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