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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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4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偉廷 相對人 賴澤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2年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年1月8日,並經登記。相對人於102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兩筆合計880萬元,約定按期清償,詎相對人自105年6月29日起即未正常繳付本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656萬6,317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相對人擔任案外人LORDGE-NERATIONLIMITED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該公司向聲請人申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因違約尚積欠美金本金158萬6,6
76.04元迄未清償,相對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催告無法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2份、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預告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特別提醒事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額度增補約定書、遠期外匯商品說明書暨前置確認書、匯率選擇權提前終止交易確認書2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5年11月1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