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緣多福資產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何宗原代表)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