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債權人寶璽綠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銘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簡志偉現為寶璽綠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莊銘錫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號)。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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