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琳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2年7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年7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