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世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世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世隆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中旬│103年1月4日│103年1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3日│103年3月4日│103年3月1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4日│102年12月27日│103年3月1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6日│103年4月1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9日│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8日│103年5月15日│103年1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1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9日│103年4月28日│102年12月30日至102│││││年12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9日│103年4月12日│103年4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9日│103年4月21日│103年5月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7日│103年4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5日│103年1月2日│103年4月2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37│38│3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8日│102年12月28日│103年2月1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40│41│4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3月5日│103年1月1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43│44│4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7日│103年2月17日│103年3月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46│47│4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5日│103年4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6134、6820、76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年。│6年。│└────────┴──────────┴──────────┴──────────┘┌────────┬──────────┬──────────┬──────────┐│編號│49│50│51│├────────┼──────────┼──────────┼──────────┤││││││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7日│103年2月11日│103年3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502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6134、6820、7694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187│署103年度偵字第118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9號│9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5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26│103年度審簡字第102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26│103年度審簡字第1026││判決│││號│號││├────┼──────────┼──────────┼──────────┤││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9所示之罪,│編號50至51所示之罪,│編號50至5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6月。│└────────┴──────────┴──────────┴──────────┘┌────────┬──────────┬──────────┐│編號│52│5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4日│103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4388│署103年度偵字第4388│││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317│103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103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317│103年度審易字第1317││││號│號││├────┼──────────┼──────────┤││判決│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2至53所示之罪,│編號52至5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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