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石華 上原告與被告興東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