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徐晨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秉禎 、 陳鈴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8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