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0號聲請人李萬盛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湲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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