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正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自民國92年3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兩造間有約定加速條款,請提出加速條款,又如加速條款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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