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61號債權人 劉永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陳報得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為何得請求債務人返還價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