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785號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