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張 李寶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卓怡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李寶玉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57,470元│HD0000000│101年10月21日││││限公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