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37號聲請人卯○○相對人愛爾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壬○○○相對人癸○○相對人丑○○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辛○○相對人己○○○相對人辰○○相對人甲○○○相對人寅○○○相對人庚○○相對人子○○相對人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愛爾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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