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0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曾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參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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