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苗山胡愛貞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44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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