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至勝 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代表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固據繳納裁判費,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足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孫奇芳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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