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起訴書誤為「乙○○」)上訴人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六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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