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1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紀世傑 (歿)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紀世傑之全戶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
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
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惟查被告已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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