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邱宜妹 被告 江服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年19月17日